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财保395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义桥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64825117M。
法定代表人:刘利坤,经理。
被申请人:汶上县寅寺镇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49411812-0。
法定代表人:马新瑞,校长。
申请人***于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汶上县寅寺镇中学的工程款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汶上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0民初4984号案件款、冻结被申请人汶上县寅寺镇中学在汶上县寅寺镇政府及汶上县教育局的款项。保全价值1588041.64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汶上县寅寺镇中学的工程款及山东省汶上县海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汶上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0民初4984号案件款、冻结被申请人汶上县寅寺镇中学在汶上县寅寺镇政府及汶上县教育局的款项。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