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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牙某某·外力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1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浙江大厦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牙**·外力,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菲某,男,2012年1月3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理人:**,女,1950年1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迪拉·***,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斯地克·***,男,1986年8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米拉古丽·**,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若羌县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管理处处长。 上诉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牙**·外力、菲某、**、斯地克·***、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若羌县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46元,减半收取330.73元,由上诉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景    强 审判员 西尔艾力·***米提 审判员 阿瓦古丽  ·买买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热牙尼古 丽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