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4民初4145-4号
申请人: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石固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米兰春天第15东浙江大厦1301、1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1700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170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30×××03账户中的存款1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