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4民初4145-3号
申请人: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石固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米兰春天第15东浙江大厦1301、1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绿岛园林美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30×××03账户中的存款17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