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1722号
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糜秋灵。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请求支付工程款,属于债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法院。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该管辖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漾泱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