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2906号之一
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沙千里,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省衢州市。
第三人: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沙千里、第三人***、上海菲尼克斯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沙千里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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