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克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6190号之一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慧琴,职务不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益民,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444.40元,由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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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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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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