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2民初507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