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2757号
原告:阿克苏市义辉五金筛网经销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经营者:**,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阿克苏市义辉五金筛网经销处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义辉五金筛网经销处于2020年8月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义辉五金筛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已减半收取的2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义辉五金筛网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璐
人民 陪 审员 侯 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