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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东某某店与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9民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东***店。住所地:阿克苏市建设路1号美家物流园E栋1011号。

经营者:***,该建材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北路15号47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瓦提县。

上诉人阿克苏市东***店(以下简称东***店)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建筑公司)、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店于2017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阿克苏市东***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上诉人阿克苏市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