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498号
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宗苓。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宪灿。
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