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

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498号
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宗苓。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宪灿。
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阿拉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11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联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