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马丽英,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女,201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闵工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沪0112民初3325号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26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闵工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丽英、***人民币323,822.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23.50元及支付执行费4,757.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工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703.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