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民初17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自动委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鸡西市恒山区晨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支线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恒天通信网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科创街服务外包园D3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2-4号4栋1**27楼2室。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大庆恒天通信网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