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民初17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自动委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鸡西市恒山区晨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支线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恒天通信网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科创街服务外包园D3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2-4号4栋1**27楼2室。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大庆恒天通信网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