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山,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系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永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支线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园林4A--1-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