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4民初122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9.00元,减半收取计3689.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