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4民初122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黑龙江省嘉丰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9.00元,减半收取计3689.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刘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