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某某屯服务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民申1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屯服务站,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金刚委。 负责人:***,该服务站个体执照上的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201国道支线南。 法定代表人:郅刚,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屯服务站(以下简称***屯服务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鸡西移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屯服务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屯服务站在庭审中自认2014年11月9日借用他人身份证办卡一天办了62**,并在之后缴纳3000元违约金,不符合事实。***屯服务站向鸡西移动分公司交3000元是市场部检查费,当时鸡西移动分公司告知***屯服务站不交钱便停止工号营业,***屯服务站怕不让营业出现更多损失,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交的3000元。原审据此作为判决依据,无论是事实还是日期都与实际不符。原审法院采用鸡西移动分公司的证据错误。从鸡西移动分公司提供的2015年3月24日提供的录音可以听出办卡人是踏着雪去的服务站,3月24日的气温在零上11度,地上的雪早就化了,说明鸡西移动分公司提供的录音是假的,不应作为证据使用。鸡西移动分公司存在严重钓鱼执法并强制各服务点非实名制办卡。***屯服务站交给鸡西移动分公司5000元押金至今没有返还,且鸡西移动分公司的违法行为给***屯服务站造成4万余元的损失没有赔偿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屯服务站非实名制办卡的行为存在,鸡西移动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协议,取消***屯服务站的代办资格,并扣除其剩余的业务保证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屯服务站主张原审法院采用鸡西移动分公司录音证据错误的问题,因***屯服务站的实际经营者***不提供参照音频予以配合鉴定,原审法院对鸡西移动分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屯服务站认为鸡西移动分公司存在违法执法及强制其非实名制办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综上,***屯服务站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屯服务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