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2957号
原告: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双垭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7705136L。
法定代表人:叶宇文。
委托代理人:简显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1日。
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雅园1#楼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栋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8867G。
法定代表人:庄永聪。
原告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计1694元,由习水中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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