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先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仲裁委员会(2019)芜仲字第027号裁决书,于2020年7月9日裁定查封了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xx#楼xx室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现因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xx#楼xx室的查封。
本院认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xx#楼xx室房屋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丹凌
审判员  葛义俊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