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建(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209号
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雅园1#楼A梯903。
法定代表人:庄永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炘炘,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晗,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大裂子水库南。
法定代表人:龚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博文,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然,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28元,由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张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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