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6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雅园1#楼A梯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8867G。
法定代表人:庄永聪,执行董事。
**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鲁0481民初3970号民事裁定及(2022)鲁0481执保63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2022年6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3970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作出本裁定并采取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