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9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雅园1#楼A梯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8867G。
法定代表人:庄永聪,执行董事。
**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鲁0481民初39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