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睨帅、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3970号
申请人:杨帅,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彬,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雅园1#楼A梯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8867G。
法定代表人:庄永聪,执行董事。
申请人杨帅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投保限额为15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保函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杨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