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212民初4278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A区3层15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4035-4。
法定代表人:陈玉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玲、张阿蓉,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雅园1#楼A梯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878867G。
法定代表人:庄水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汪雨、陈维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中路16号513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562103***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汪雨、陈维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玲、张阿蓉、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汪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余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9221.2元,并支付自拖欠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为51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余款37306元,并支付自拖欠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所施工的位于厦门市汀溪水库巴厘香泉温泉酒店2#楼防水工程。双方约定卫生间及阳台防水工程的造价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8元,结算时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被告按原告进度支付进度款,待全部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后的当月月底,被告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给原告,余5%工程款作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余款。2015年12月31日,原告按约定完成上述防水工程施工,并经被告相关人员验收,确认了实际施工面积,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25496元,截止2016年1月5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80000元,扣除5%的工程款作保修金,被告仍拖欠原告诉求的工程款。被告经催讨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遂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的工程款没有经过双方结算,应不予支持。原告施工的防水工程有质量问题。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求: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修复巴厘香泉温泉酒店2#楼防水工程不合格处的修复款10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经过充分协商后,签订了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由反诉被告承包反诉原告所施工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水库巴厘香泉温泉酒店2#楼防水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12月31日完成。该工程完成后,酒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大量问题,出现墙体渗水并发霉,导致酒店无法正常经营,为此,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返工修复,但反诉被告拒不履行,由此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对反诉答辩如下:1、被告说案涉防水工程已于2015年12月31日完工,在完工后,酒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墙体渗水等问题,但原告曾去过酒店,酒店并未营业,卫生间没有使用,不存在渗水的情况,房间发霉也与卫生间的防水无关;2、原告没有收到过被告任何的短信、微信、书信等让原告修复的通知。综上,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诉求。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书、防水工程验收面积结算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支持;2、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书、防水工程验收面积结算书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工程完工后,原告没有与被告进行结算;3、对银行转账凭证表面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已支付了相关款项,但双方最后没有进行结算,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照片、防水漏水返工工程量及漏水房间统计表作为证据,拟证明原告所施工的防水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返工需要的工程量及漏水房间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确认是否与现场的房间号对应,原告未在现场;2、现场的房间确实有发霉现象,但酒店没有营业,房间发霉与卫生间的防水无关。
诉讼中,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申请:1、对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水库巴厘香泉温泉酒店2#楼防水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2、如案涉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鉴定其是否是导致酒店内财务受损的原因;3、如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评估修复防水工程不合格之处所需费用及受损财物的修复费用。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还应该鉴定机构的请求,本案承办人于2017年3月2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与该鉴定机构的陈姓工程师一同到案涉巴厘香泉酒店进行现场勘查,后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停止“(2016)厦同法司法鉴定综鉴字第375号”鉴定工作的函》,认为因鉴定工程质量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无法提供故停止鉴定。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申请更换鉴定机构,本院依法委托选鉴时备选的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出具《关于司法鉴定委托的复函》,认为本案的鉴定事项属于工程咨询资质,不在其业务能力范围,且申请人(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鉴定费,故退鉴。另本院将修复费用即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第三项鉴定事由委托给了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前两项鉴定事项迟迟未完成,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出具《司法鉴定委托退件函》,载明退件原因为资料不全,不具备鉴定条件。
庭审中,原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述称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书、防水工程验收面积结算书签字的张振阳是被告的现场管理人员,被告否认是其员工,原告提供张振阳的电话号码136××××55***,本案承办人当庭拨打了该电话,通话中对方确认其是张振阳,有在被告处上过班,也有与原告对接做工程,2017年3月2日现场勘查时其也在现场。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述称,其提交的防水漏水返工工程量及漏水房间统计表是其初步做的估计。原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述称,其无法核对被告所谓的返工工程量,根本不需要返工。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书、防水工程验收面积结算书、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日,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有载明: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要装修的位于同安汀溪街汀溪水库巴厘香泉温泉酒店2#楼的卫生间及阳台进行防水工程施工,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力久久”无机防水材料(找平层上作基层处理),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包进度等,卫生间及阳台防水工程的造价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8元,结算时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质量标准为乙方应确保达到优良标准,严格参照福建省防水工程新规范标准的DBJ15-19-97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甲方要求施工,保证不起皮、不空鼓、不分层、不露点、平整均匀,与基层有一定结力,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甲方指定现场施工员为防水闭水试验验收员,甲方应在乙方闭水试验三天,并经由验收员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按乙方进度支付进度款,待防水工程全部验收后的当月月底,甲方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给乙方,留5%的工程款作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余款给乙方,违约责任为自验收之日起二年内,如因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则乙方负责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31日,案涉防水工程完成施工,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振阳作为验收员,确认了防水工程总面积为6860㎡。截止2016年1月5日,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共收到工程款80000元。庭审中,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述称,其起诉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依据是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参与这个项目,盖的是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章,谈业务也是在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处,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其协商好后再汇报给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述称,验收是巴厘香泉酒店自己验收的,说防水有问题,也一直未付工程款给其,没有经过第三方验收;整个工程是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做,但签合同的是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关于本诉,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未与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结算、案涉防水工程有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3730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调整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至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责任问题,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庭审中也未否认其参与了案涉防水工程,故对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诉求其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反诉,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防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其诉求修复费用的10000元的由来,故对其反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千固结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7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因反诉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甘艳君
人民陪审员  苏英巍
人民陪审员  徐水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颖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