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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0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龙潭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148XA。
法定代表人:曹远。
被执行人: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繁华世家雅景苑2号联排别墅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P846E。
法定代表人:吴晓旭。
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6598.86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70757.55元、逾期利息20729.27元(以27075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06.04元(以270757.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9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42元、保全费3370元、案件执行费43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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