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

董万杨与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703号

原告:董万杨,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胜,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繁华世家雅景苑2号联排别墅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P846E。

法定代表人:吴晓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原告董万杨与被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董万杨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万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万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董万杨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苗

书记员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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