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703号
原告:董万杨,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胜,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繁华世家雅景苑2号联排别墅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P846E。
法定代表人:吴晓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原告董万杨与被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董万杨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万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万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董万杨负担。
审判员 李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苗
书记员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