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包河花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416X。

法定代表人:王则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法定代表人:许良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繁华世家雅景苑2号联排别墅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P846E。

法定代表人:吴晓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1872.5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300000及逾期利息211184.58元(以7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4月4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4日为29815.62元,以130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11月25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为181368.96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40元(以1300000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利率自2020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5616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73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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