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龙潭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争豪,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繁华世家雅景苑2号联排别墅2-106。

法定代表人:吴晓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贵虎,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贵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宋争豪,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刘贵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620元,减半收取148310元,由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155元,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41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绍平

审 判 员 陶宝定

审 判 员 余乃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 婷

书 记 员 徐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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