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13号
原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繁华世家雅景苑**联排别墅2-106。
法定代表人:吴晓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华,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龙潭街**。
法定代表人:曹远,董事长。
原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合肥顺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长 海
审判员 马枫蔷审判员方玮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