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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414504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黔西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第三人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百里**分公司、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黔0522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通信工程施工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属于不动产性质的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通信工程施工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即使不属于专属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审理本案,合同履行地黔西县法院也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案由中规定的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动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通信工程施工内部劳务承包合同》载明:分包范围百里**启化村、黔西县***村。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人工。第12.1约定固定劳务报酬:以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的发票金额(最终结算金额)25%收取管理费。因此,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黔西县人民法院及原审被告住所地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已在有管辖权的黔西县人民法院立案,不得再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成立,黔西县人民法院以“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为由,将本案裁定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民初50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黔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庭评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