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民初3650号
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24号4栋1**6层附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
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百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
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同心商贸城H1幢1**4层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百里**分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宏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