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知、某某、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知,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筑业承包户,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筑业承包户,住四川省南部县。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一二三团建工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筑业承包户,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一二三团。 法定代表人:苏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知、***、上诉人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新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卫 海 审 判 员  刘 双 全 审 判 员  姚 春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甜 瑞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