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2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奎屯市。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被告: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农七师一二三团建工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383981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682708494J。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金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1030500342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
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269823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苏市宏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新疆金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