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昌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内0402民初7052号
原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赤锡路**赤峰桥北建材批发市场****厅。
法定代表人:王秀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北京市信杰(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国家森林公园院内观音洞东南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虎,公司员工。
原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原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合同欠款人民币3114497.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绿化系列劳务及配件材料,货品和劳务价格以清单为准。原告随即开始为被告提供相应材料和劳务服务,直到2020年4月16日,双方补签了两份《销售及劳务合同》。针对该合同事项做了一致确认,包括提供了2019年红山公园滴灌、喷灌材料及管道安装工程劳务,金额为379250元;2020年红山森林公园滴灌材料及管道安装劳务工程量,金额为2995247.5元。该两项金额合计3374497.5元。原告依被告要求和合同约定,已向其交付了全部材料,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60000元,剩余3114497.5元一直未给付。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景如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欠原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114497.5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3日起以欠付货款311449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及利息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二、原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3-
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7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8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0858元,被告自愿负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宁宁
人民陪审员  申英男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