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303号
原告:北京润***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12号楼4层4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赤锡路388号赤峰桥北建材批发市场A1-5楼西08号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润***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盛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润***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润***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润***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