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179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路芦花村。
经营者:**,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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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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