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179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路芦花村。 经营者:**,总经理。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通风销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