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西昌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364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女,汉族,1988年6月4日出生。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大道长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XT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古卧龙桥街6.8.1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63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昌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川340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西昌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于2023年6月7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己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西昌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1.00元,减半收取计12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蒋 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