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9756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B区工程款473,667元(人民币,下同)、AC区工程款636,588元、A区工程款8,581,541元,合计9,691,79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775,818.74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9,691,796元的范围内对上海A中心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分属三个法律关系,为便于审理,故将本案作分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新华B中心项目B区通风空调工程以及A、C区人防通风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另行立案处理。 审 判 长  张 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