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16683号之二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系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系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17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