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场北区2栋1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主管。 申请执行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2幢17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霍东芝。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2)京仲裁字第4251号、(2023)京仲裁字第103号、(2023)京仲裁字第480号、(2022)京仲裁字第4110裁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逾期利息及**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027929.18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138055.58元;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费及**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等,共计47395687.32元;4、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乐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保证金、保全费、仲裁费及**履行利息等,共计6098485.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报告了财产情况,称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房产均已销售),且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人员至其登记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一)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有人员留守。(二)经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财产保全查封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3处不动产(详见查封清单,部分不动产系轮候查封)。经调查,序号1-4的不动产,因被他人占用,尚未完全腾退,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序号5、6、11、12、13的不动产,物业告知上述不动产均已出售,只是购房人尚未收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其中序号6的不动产,案外人***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对上述不动产暂不宜立即执行处置了;序号7-10的商铺,部分商铺有人占用经营,上述商铺未标注门牌号码,目前无法将上述商铺与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地址一一对应,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三)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翰秀悦府小区的非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无证)共计470个,因车位权属情况尚未核查清楚,故暂不宜执行处置。(四)被执行人无汽车及有价证券;因涉案较多,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多个案件冻结及轮候冻结,本案未实际控制到存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债务数额共计有3亿多元,其债务未能清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各申请执行人。截止2023年12月25日,四申请执行人共计债权54660157.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案件执行费12206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徐本一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封清单 (2022)浙0421执保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