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45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