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45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