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分、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411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911086124。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