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411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911086124。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