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216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之妻。 被告(案外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达川区应急局工作人员,住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丈夫。 被告(申请被执行人):达州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东延线***景1层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3UKW5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审查发现,本案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向原告华西公司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