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2145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案外人):***,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营达高速公路职工,系**之妻,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申请被执行人):达州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东延线***景1层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3UKW5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缴费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