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2145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案外人):***,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营达高速公路职工,系**之妻,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申请被执行人):达州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东延线***景1层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3UKW53H。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缴费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