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0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财。
被执行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利。
被执行人:***,男性,住仁寿县钟祥镇古匠街**。
西昌市远程建筑器具租赁站与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0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