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6执恢4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政府兴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姚利。
被执行人: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乡云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马明祥。
申请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资产,分配获得案款4204650.28万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6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