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35190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