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263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女,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高晓丽,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李阅源,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398号2栋1单元4层71号。
法定代表人:唐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52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仁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向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府兴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姚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才、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晓丽与被告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峻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高晓丽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晓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晓丽负担。
审 判 员 蒲永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