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永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峨眉山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1389号
原告:游世权,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峨眉山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万福西路万福小区26号A幢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9561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游世权与被告四川峨眉山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游世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游世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