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56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458号金发广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4260X。 法定代表人洪钢华。 被执行人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9号星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458号金发广场裙房4楼,组织机构代码:5943848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02民初15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912249.4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失信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无大额银行存款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浙江金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鄂A×××××东风标致牌车辆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尚有912249.4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56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董    新    贵 执 行 员 闫    科    望 执 行 员 ***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胡    凯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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