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丁家峡。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30号1幢3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一段1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杨五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执行人四川和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黑马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尚未解决四川华邦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账目收支不平等的问题,变更股权存在风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321执10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世栋